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來源:法制日報
近日,廣西壯族自治區(qū)崇左市大新縣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。原告許某手持被告羅某親筆書寫的借條,主張羅某償還借款3萬元,法院經(jīng)審理,最終判決駁回許某的訴訟請求。手持借條為何未能得到法院支持?
許某與羅某系同學關系。許某訴稱,羅某因生意周轉(zhuǎn)向其借款3萬元,并于2024年9月25日出具借條,約定同年10月18日前償還該筆借款。借款到期后,許某經(jīng)多次催討未果,故訴至法院,要求羅某償還本金。
庭審中,羅某辯稱,該借條是為幫助許某“應付他人”所寫的,雙方并未發(fā)生真實借貸關系。他陳述,許某此前向案外人出借的款項未能收回,其作為中間人幫忙溝通;為避免許某被責難,才出于好意代為出具借條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盡管許某提供了借條原件及手持借條的照片,但其就借款關鍵事實的陳述存在多處矛盾且不合常理。首先,關于借款金額與過程:許某先稱實際出借43600元,因羅某當日償還部分款項,故僅就余款3萬元立據(jù);后又改稱43600元系另一筆已還清的借款,案涉3萬元是此后新借的款項。對于交付方式,其陳述亦在“讓朋友取現(xiàn)”與“身上剛好有現(xiàn)金”之間前后矛盾。
其次,結(jié)合雙方聊天記錄,法院發(fā)現(xiàn)多處疑點。記錄顯示,許某曾催促羅某幫忙“溝通款項事宜”,并提及“我面臨一定壓力”。羅某則表示“只是想辦法幫你溝通”,并主動提出“我明天過去寫借條給你”,許某對此回復“好的,多謝”。法院認為,若系真實借貸,出借人收到借條時無需特別“感謝”,此情境更符合一方幫忙、另一方致謝的特征。此外,在出具借條當日凌晨,許某催促羅某,羅某回復“如果急的話你可以過來”,此關于“急”的表述不符合正常出具借條的邏輯,卻與“借條用于應急”的辯稱相印證。
法院認為,根據(jù)相關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(fā)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,法院應結(jié)合款項交付、當事人經(jīng)濟能力、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。本案中,羅某的抗辯有聊天記錄等證據(jù)支持,且能對借條由來作出合乎情理的說明;反觀許某,其陳述前后矛盾,無法證明已向羅某實際交付3萬元借款,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。故法院認定涉案借貸事實并未實際發(fā)生,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法官表示,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應當同時具備“借貸合意”與“款項實際交付”兩個要件。借條是證明借貸合意的重要證據(jù),但并非唯一憑證。出借人應保留好款項交付的憑證(如銀行轉(zhuǎn)賬記錄、線上支付轉(zhuǎn)賬截圖等),確保證據(jù)鏈完整。對于大額現(xiàn)金交付,尤需謹慎,應說明其來源、用途等情況,并輔以其他證據(jù)佐證,避免因無法證明款項已實際出借而承擔敗訴風險。出具借條亦應審慎,切勿因人情等因素出具虛假憑據(jù),以免引發(fā)不必要的法律糾紛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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